新冠疫苗是否能纳入医保全额报销?国家医保局答复
10月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54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针对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将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纳入医保全额报销”的建议作出回应。
《答复》称,新冠肺炎疫苗接种人数众多,所需费用总额高,明显超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疫情发生以来,截至2020年7月19日,全国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医保结算13.55万人次,涉及医疗费用18.47亿元,医保支付12.32亿元,支付比例达到67%。剩余部分财政按规定进行补助,解决了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为战胜疫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依据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我国将疫苗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其中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统一谈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0年7月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故疫苗及接种费用等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渠道予以解决。
《答复》称,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较低,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仅800元左右,而此次疫苗接种人数众多,所需费用总额高,明显超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着力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还没有能力将支付范围扩大到疫苗等非治疗性的项目。”
在《答复》结尾,国家医保局指出,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新冠疫苗的费用问题。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54号建议的答复具体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9354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81号
温鹏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纳入医保全额报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医保局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两个确保”的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全部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对承担新冠肺炎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拨付专项资金,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压力,并及时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截至2020年7月19日,全国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医保结算13.55万人次,涉及医疗费用18.47亿元,医保支付12.32亿元,支付比例达到67%。剩余部分财政按规定进行补助,解决了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为战胜疫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按照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我国将疫苗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其中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统一谈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0年7月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故疫苗及接种费用等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渠道予以解决。
另外,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较低,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仅800元左右。而此次疫苗接种人数众多,所需费用总额高,明显超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着力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还没有能力将支付范围扩大到疫苗等非治疗性的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做好服务抗疫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新冠疫苗的费用问题。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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